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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用、决策与公诉
冀(丽夏)字[2017]第13号
《关于在环山路和环山南路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的决定》已经区政府研究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藏范围
环山路,南至环山南路,北至京师路;环山南路,东至外国语学校,西至旅游路。(详见项目规划用地面积附图)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征集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历下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房屋合同期限
货币合同期限:2017年9月25日至2017年10月25日。
四、征收补偿
根据附件《环山路和环山南路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被征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事项
(一)征用范围内的房屋依法被征用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的合同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标准和有关规定,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特此宣布。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