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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冀(历城)字[2017]第8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冀(历城)政字[2017]第8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济南铁路一期房屋征收工程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藏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西起王宓村,东至刘长山路、永军路、烟台路、张庄路、堤口路、北苑大道、七里堡路、诸顺路、黄台南路、飞跃大道,止于彭家庄站。历城段包括山东鲁棉集团有限公司竹顺路1501号和盘龙山工业园。详见本项目建设用地范围附图。上述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
二、征收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轨道交通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鲤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征收补偿合同期限
2017年7月22日至2017年8月20日。
四、征收补偿
根据《济南轨道交通R2线一期工程(鲤城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房屋征收项目。
五.被征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合同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事项
(一)征用范围内的房屋依法被征用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合同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交通等非法方式强制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拆迁活动。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本次征收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行为。
特此宣布。
附件:济南轨道交通R2一期工程(鲤城段)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济南轨道交通R2一期工程(鲤城段)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由于济南轨道交通线R2一期工程(鲤城段)建设的需要,济南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济南轨道交通线R2一期工程(鲤城段)规划红线内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郑绩办发〔2013〕20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划。
一、房屋征收范围和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征收
(一)征收范围
西起王宓村,东至刘长山路、永军路、烟台路、张庄路、堤口路、北苑大道、七里堡路、诸顺路、黄台南路、飞跃大道,止于彭家庄站。历城段包括诸顺路1501(山东鲁棉集团有限公司)和盘龙山工业园。详见本项目建设用地范围附图。上述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二)征用房屋及其附属物
这项征税涉及2个非住宅家庭,面积为8300平方米。
二、征收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评估机构
征集部门:济南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轨道交通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鲤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征集评估机构:山东宏宇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三、征收补偿合同期限及相关事宜
征收补偿的合同期限为30天,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
四、征收与补偿的方法和标准
征收与补偿方法: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评估时间点是征用决定的公告日期。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1.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参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规定扣除政府收入)。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确定的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价格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和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
2、被征用的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购买土地的,已经进入征地过程的由土地收储机构完成土地收储工作;未进入征地程序或者未在规定期限(45日)内达成征地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实施房屋征收。
五、未登记建筑物的鉴定和处理
对于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房屋,由“济南市历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认定处理工作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出具认定意见。(一)经鉴定为合法建筑和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六、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其他费用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总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2)临时安置费:过渡期每月临时安置费,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如果每月总额低于1500元,则按1500元计算分配。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一次性停工损失赔偿:按被征用的非住宅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用房和生产用房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每平方米150元。
(四)附件补偿:被评估房屋经评估机构评估后,依法建设的储藏室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空开关、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按房屋设备搬迁补贴标准予以补偿(见附件2),不能搬迁的,按附属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见附件1)。被征用房屋、庭院内的树木,按照树木征用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详见附件3)。
七、奖励和补贴标准
(一)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提交空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5%给予拆迁奖励费和前期拆迁奖励费,最低不低于3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那些迟签合同的人不会得到奖励。
(二)货币补偿和奖励费
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补偿合同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以提交空房屋和货币补偿协议签订时间为准),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奖励;超过项目补偿合同期限(以提交空套房屋并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时间为准),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给予奖励。
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许可证的建筑面积或者实测面积有异议的,应当委托房屋测绘机构对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并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20日内出具报告。在征收合同期内未提供报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实测面积或征收部门委托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实测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评估机构的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查结果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济南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
(3)被征收房屋被0+居民占用后,原房屋应保持结构完整,设施齐全。门窗、供热设施、燃气管网线路和各种仪表不得损坏或拆除,以确保公共安全,防止燃气、水、电等事故的发生。
(4)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能在补偿方案确定的合同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不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应报告区政府根据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区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我市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附件:(1)房屋附属物征用补偿标准
(二)征收房屋设备搬迁补贴标准
(三)树木征收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