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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蔡燕红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颁布。该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未经电子信息接收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人明确拒绝,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件发送商业电子信息。”
然而,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协会最近进行的一项调查,一个手机号码收到的244条垃圾短信中有三分之一是非法短信。经过多次短信举报,违规者的联系电话仍可接通并“继续做生意”。
在报告后,电话仍然可以连接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员刘通过手机号码13911917 × ×进行了调查。
从去年1月到今年3月,该部收到了87条非法短信。在这些非法短信中,有11张手机窃听卡和电话监听卡,50张假发票,6张伪造的证书,4个关于中奖的谎言,1个骗钱和15个男女按摩生殖器。
其中,2012年10月1日,手机号码18248141373发了一条短信拷贝了手机号码卡。在刘将短信中的联系电话18268890822上报给10086999后,电信公司回复:“我们已经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了核实和处理。”2013年2月4日,调查员拨打18268890822,对方停止工作。
同一天,手机号码15821477288发了一条“抄手机卡”的短信。经核实后,刘于2013年2月5日致电15821477288,对方称:“每张卡1200元。首先提供卡号,然后将其发送到您指定的地方。检查没问题,然后付钱。”
2012年2月7日,刘收到假发票短信后向电信公司举报,10086999回复:“你举报13910659276在2月7日发送不良信息,我们已经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了核实和处理。”2013年2月4日,调查人员拨打了13910659276,但无人接听。过了一会儿,18600705993打电话说:建设税发票,富达,在线搜索,一点,长期合作。
2012年2月19日,手机号码为15300142204,发送假发票短信。刘在短信中报出联系电话1358185155后,电信公司也回复称已配合相关部门核实处理。然而,当对方在2013年2月4日拨打1358185155时,对方说:“是哪个朋友介绍你来的?需要的时候给我打电话。”
记者发现,在电信公司上报后处理的两次窃听短信回访中,有一次已经停止工作,还有一次仍然可以继续联系和复制手机卡。
在电信公司对处理后的10条假发票短信的回复中,发现仍有9部电话可以接通,只有一个手机号码被拦截。
在伪造证书的短信中,回到两家电信公司处理过的手机后,两者都可以连接,伪造证书仍在处理中。
短信中有5条举报10086999,其中4家电信公司没有回复,1条说“你举报的号码是非中国移动号码,我公司将把你的举报信息转给其他运营商核实处理。”
你认为我们应该做什么?没门!
“为什么未经允许就给我发短信?”
“如果我把它送给你呢!”
这是刘在今年1月5日收到售房广告后,拨对方留下的联系电话后,双方的通话。
值得注意的是,刘此前曾将此电话报至10086999,电信公司回复称“您所报的号码属于中国联通,我公司将把您的举报信息转给中国联通核实处理。”
类似的对话包括:
"你未经允许发了一条短信,你该怎么办?"
“你说怎么办?不可能!”
据统计,在157个无照经营信息中,有9个百货商店,121个售楼处,8个保健美容产品和19个服务产品。在报道了许多短消息后,它们没有什么效果。
在回答刘的“为什么给我发短信”问题时,有人回答说:“是短信公司发的,不是我发的。”只有一种态度稍微收敛了一些,说:“把你的手机号码告诉我,以后我会让短信部门不要发给你。”
刘随后将手机的内容报告给了电信公司10086999。尽管回复得到了处理,但他发现,通过拨打非法短信中显示的电话,这些不法分子中的大多数仍然猖獗。12321报告也没有什么效果。
"商业短信数量巨大,根本无法报道."刘说:“电信公司很难阻止未经授权的商业短信,行政机构也很难管理它们。由于无法知道它们是否已经获得许可,一些电信公司也希望发送更多的商业短信。”
统计数据显示,垃圾信息和非法信息已经成为公共危害和慢性病。360互联网安全中心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2012年,360名移动保安拦截了2.2亿用户的712亿条垃圾短信,每天拦截近2亿条短信;超过352亿次骚扰电话被截获,平均每天截获近1亿次。从用户举报的垃圾短信分析,打折销售类占43%,排名第一;欺诈位居第二,占31%;非法类占23%。
数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七条:未经电子信息接收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人明确拒绝,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其固定电话、手机或者个人电子邮件发送商业电子信息。
垃圾邮件真的失控了吗?在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际,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协会组织专家讨论处理垃圾邮件的最佳方式。专家建议,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应该用来控制未经授权的商业短信,并应发出100元,以动员消费者和消除垃圾短信。
外国处方是可以学习的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认为,中国的立法存在漏洞,没有设计出法律责任体系;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不足,尤其是消费者举证困难,目标量不大,行政监管部门被大量垃圾短信压垮,难以管理。
"国外一些管理垃圾邮件的做法值得学习."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张炎告诉记者,美国、韩国等国家规定,消费者购买手机时必须出示身份证,销售人员将客户的身份证号码和地址输入电信运营商的中央数据库。当移动电话用户发送消息时,发送者的移动电话号码将被留在电信系统的存储单元中,并且可以相应地找到发送者的姓名、地址和其他信息。
虽然有些国家允许广告商发送短信广告,但还是有规定的。例如,短信广告中必须写“广告”一词,商家不得在每天晚上9: 00至次日早上8: 00之间发送短信广告,如德国和韩国。印度要求电信运营商每年提交防止垃圾信息传播的正式书面报告。如果用户被发现是大量垃圾信息的集中地,他将被列入“黑名单”,他的手机将被取消接入网络的资格。此外,电信运营商还可以利用关键词屏蔽和过滤、禁止大规模群发服务等手段屏蔽垃圾短信的传播渠道
2003年,英国立法将垃圾销售产品视为犯罪行为。商业公司在使用电子邮件地址和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之前必须获得许可。一旦违反规则,传播者可能会在当地法院被罚款5000英镑,在有陪审团出席的法庭上,罚款的数额没有限制。
完善法律法规
张艳芳认为,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以有效控制垃圾邮件。
关于“此类信息”的性质,国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将其定性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侵害公民权益的违法行为。德国政府甚至设立了一个专门机构来处理此类事件,该机构接受公民的投诉,并通过实施《联邦反垃圾邮件法》随时进行调查。德国法律规定,发送给用户的网络信息和短信必须事先经过用户授权,否则发送者将承担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赋予相关主体必要的义务。运营商可能需要与合作信息服务接入提供商签署责任书,要求信息服务接入提供商未经客户许可不得发送商业广告和淫秽色情等非法有害信息。如果信息服务提供商违反本协议,运营商有权关闭其业务线端口并终止合作。
实施手机实名制。据张艳芳称,控制此类短信最重要的技术措施是手机号码实名制。消费者在购买手机号码时应出示身份证原件,卖家将信息发送到电信运营商的中央数据库。另外,为了适应未来电信网与互联网互联的趋势,我们可以借鉴韩国的措施,对移动邮件采用实名制。
此外,我们应该改善此类短信的刑事治理。一些非法短信可以构成犯罪,如淫秽短信,尤其是视频短信。如果在公众中广泛传播,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我们可以从源头上清理和出售短信群氓和其他犯罪工具,并利用刑事调查技术追踪和打击犯罪分子。
去年12月28日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也将权利人的范围扩大到“任何人”,使公益诉讼成为可能,有效地扩大了权利保护和社会监督的范围。
全国人大副研究员、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贺山表示,惩罚性赔偿应该适用。我们可以学习新加坡发送垃圾邮件的方法,罚款1000新加坡元,并给予有关行政机关重罚的权利。在民事责任方面,可以规定支付100元,并动员消费者共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