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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2月2日的最新消息,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必须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只有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监督员”才能很好地行使监督权。
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不断加强人民监督员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延伸到举报案件,防止案件不成立。向后延伸到法庭听证,以防止不作证;要把监督范围扩大到普通刑事案件,积极探索人民监督员监督民事案件。同时,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信访工作要制度化、规范化。建立与基层检察机关运行的对接机制。检察申报制度应引入人民监督员。我省检察机关已明确表示,对拒绝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人,不会予以逮捕或起诉。在征得有关各方同意后,他们将接受随机挑选的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自今年年初以来,该省人民监督员监督了70多起此类案件,所有这些案件都在投诉和走访后得到解决。
目前,人民监督员难以介入案件和程序的监督。特别是人民监督员缺乏检察人员办案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无法查阅案件档案,案件承办人在向监督员介绍案件时往往不够全面,导致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变得更加正式。
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最新公告12月1日:
省司法厅和省检察院联合发布《实施方案》,部署人民监督员选拔管理改革试点工作。
近日,省司法厅和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省人民监督员选拔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部署全省范围内的改革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指出,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省人民监督员监督省人民检察院和铁检处处理的案件,省司法部门负责挑选和管理。市人民监督员监督辖区内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设区的市司法局负责案件的遴选和管理。人民监督员的选拔条件是:第一,拥护宪法,年满23岁,品行端正,公正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二是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被开除公职、开除公职,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三,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因职务关系可能影响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人员不适合担任人民监督员。第四,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五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实施方案》强调,人民监督员的选拔和任命程序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确定名额。省人民监督员的人数由省司法部门与省检察院协商确定;市人民监督员的人数由市司法局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市人民监督员的人数和分布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案件数量、人口、地区、民族等因素合理提出。原则上,人数按本行政区域总人口的1: 10万比例确定。每个县(市、区)至少有5个,全市总数不得超过100个。第二是发布公告。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分别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选举公告,内容包括:人民监督员人数、选拔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任期、登记方式等相关事项。第三,组织注册。省司法厅和设区的市司法局可以征求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的意见,推荐人民监督员候选人。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当地县(市、区)司法局申请自荐。第四,资格考试。省级司法部门和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当与同级人民检察院研究建立完善的筛选机制,开展资格审查,组织对推荐和自荐人选的考察,确保公平公正的遴选。在选拔候选人时,政府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候选人总数的50%。第五是社会宣传。省司法厅和设区的市司法局将通过新闻媒体分别向社会公布人民监督员候选人,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中发现有不符合选任标准的人民监督员的,应当取消其任职资格。第六是公布名单。经公示,被任命的候选人无异议的,由省司法厅和设区的市司法局分别作出评选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原各级人民检察院选举的人民监督员,由省司法厅和设区的市司法局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进行重新审查和公布,对符合条件并愿意继续留任的,视为完成任期,重新颁发证书。
《实施方案》要求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的选拔管理、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履职保障等各项制度。,相互支持和配合,并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协调人事、财务等相关部门,解决人民监督员选拔管理中涉及的组织、人事、财务安全问题,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司法行政和检察工作预算,落实改革试点中的各项保障措施。省级司法部门和设区的市司法局负责人民监督员的岗前培训和专业培训,同级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省法院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省司法部门和市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的程序,通过随机选择产生参加监督活动的人员名单。参与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也可以根据需要由案件当事人或者司法行政机关随机选定。县级人民检察院纳入监督范围的案件,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应当组织和选择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省级司法部门和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当加强对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的管理和考核。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