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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360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在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尽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腾讯的“择其一”行为是违法的,但它认定即时通讯和微博构成了强有力的竞争和替代关系,这是一个全球市场,腾讯没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360起诉讼均被驳回。对此,360表示正在考虑是否在适当时候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表示将“贯彻反垄断法到底”。
此案的一审判决很快在司法界引发了热烈的讨论。金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国内垄断领域专家宁表示,在本案中,360件案件在《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相关市场界定指引》提供的法律框架下,充分证明了腾讯在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和反竞争效应,并提供了详细证据。
就相关市场的界定而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相关市场为全球市场,但宁分析称,从市场支配和滥用的角度来看,qq即时通讯服务的市场份额、巨大的网络效应、锁定效应以及腾讯的财力证明了腾讯在即时通讯服务市场的主导地位,腾讯通过实施“两个选择”和搭售行为,严重排除和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
“本案的争议实质上是中国互联网创新不足和竞争乏力的问题,而不是过度竞争的结果。本案要求《反垄断法》对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以有效威慑包括被告在内的互联网巨头,为小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壮大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宁律师评论道。
有人认为,如果垄断行为成立,将对企业造成很大损害。事实上,如果仅仅因为我们认为垄断会影响企业而严格限制《反垄断法》的适用,让滥用和竞争秩序遭到破坏,这不仅违背了《反垄断法》的初衷,也给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严重障碍。
互联网行业迫切需要反垄断法的适用。从产业政策或竞争政策的角度来看,应积极适用《反垄断法》,通过遏制滥用来刺激互联网行业的竞争和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