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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微博济南基层新闻网27日报道,《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已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行政执法机构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和其他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临时工不能执法。
草案通过地方立法,确定了现行有效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裁量基准、重大执法决定备案等法律形式制度,进一步保证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
其中,“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尤为引人注目。草案建议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和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严禁行政执法机构聘用的劳动合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和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草案明确禁止行政执法人员的下列八种行为:在履行职责时,不依法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非法收费或者私自截留、私分罚没财物的;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对投诉人或者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拒绝提供相关信息或者隐瞒、销毁、转移执法证据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建议所在单位做出警告、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省将设立专职监督员和特邀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