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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并且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雇佣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多月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自从有了这种双倍工资规定后,实务上也出现了利用不正当手段恶意取得双倍工资的行为,手也陆续出现。 本案就是其中的典型例子 从法院明确的事实出发,利用这种方法恶意取得双倍工资夹克如下: 1、企业将劳动合同签给员工,员工提出必须仔细看合同条款,不租当场签。 2、员工拿到劳动合同后,伪造劳动合同的本人签名。 3、员工把已经“签名”的劳动合同交给管理者。 4、几个月后,员工在员工中故意不服从管理,不配合企业员工的安排,忍不住解雇了企业5、员工被解雇后申请仲裁,向企业报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给企业双倍的工资。 6、企业拿出劳动合同,说员工不是签字,相反是企业为了逃避双倍工资而伪造的合同,最终成功地骗取了两倍的工资 附:判决书(当事人假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浙江0304刑初48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庞斯泰因被告,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灵墙县人、中学文化、外出打工工人、户籍地灵墙县,因本案于年12月23日受审,同日被刑事拘留,于年1月25日被捕。 目前被拘留在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xx,浙江天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xx,安徽山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诸葛萍,女,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灵墙县人、中学文化、外出打工、户籍地灵墙县,因本案于年12月23日受审,同日被刑事拘留,于年1月25日被捕。 目前被拘留在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xx,浙江杭x (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在瓯检公诉刑事诉讼[]500号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庞元、诸葛萍犯诈骗罪,于年6月20日向本院公诉 本院当天起草,依法组成共同议院,召开审前会议,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由会员数量检察官王某3、检察官助理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和辩护人郑xx、杨xx、郑xx出席法庭参加诉讼,证人a、b (均为代码)通过远程录像隐蔽,证人杨某 审理中,公诉机关于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补充搜查,提出延期审理,其后于年10月13日提出重新审理 现在审理结束了 公诉机关称,1 .年7月1日、7月6日,被告人诸葛萍、庞元进入浙江亨某光学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亨某企业)从事工作。 同年7月13日,亨某企业与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签订了劳动合同,两人认为有必要仔细看劳动合同,没有当场签字。 然后伪造笔迹签署劳动合同,交给了企业 同年9月24日,庞兹原被告、诸葛萍被告退休,同年10月16日以亨某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该企业赔偿两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的认定,亨某企业没有与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签订劳动合同 后亨某企业向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分别赔偿9100元、8092元 2 .年9月29日,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进入温州圣某工贸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圣某企业)从事 同年10月16日15点左右,圣某企业与被告人庞斯元、诸葛萍签订了劳动合同,两人认为有必要仔细看劳动合同,没有当场签名。 然后伪造笔迹签署劳动合同,交给了企业 年9月末,庞兹原被告、诸葛萍被告退休,同年10月17日以圣某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赔偿该企业双倍工资51257.71元,41711.69元,但案件未成功 对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庞元、诸葛偶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团诈骗他人财产,金额较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庞德元、诸葛偶然辩解,亨某企业、圣某企业提供劳动合同未签署那两人 辩护人xx、杨xx主张: 1、书面劳动合同可能由亨某企业回收、保管、提交,中间任一环节出现问题,必须组织证人识别该合同,不得推测有罪。 各证人在圣某企业关于劳动合同的发行、回收等的证词上有矛盾,证人杨某、阚某在取出合同提交给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时间上也不同,不能明确合同,这就是证词所谓合同。 本案证人是有利害关系的企业员工,说明力弱,因此本案定罪的证据不足 2、本案没有被告人实施欺诈,受害者自愿交付财产,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被告人庞德元、诸葛亮来温州19年余地,多次比较用人单位不签署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进行维权是合法的,但如果被信息媒体认为是“劳动打击瓷器”,被认定为欺诈犯罪,就会被引入错误的方向。 如上所述,依法要求被告人宣判无罪 辩护人xx主张: 1、公诉机关现有证据都是受害者亨某企业、圣某企业员工的证词,证词之间的矛盾不能证明证人说的劳动合同是诸葛萍提出的合同。 2、劳动合同由受害者保管管理,可以随时处置,但被告人诸葛萍无法接触,受害者可能伪造劳动合同签名 3、亨某企业因未提供劳动合同败诉支付两倍工资,不得认定被告人诸葛萍欺诈 4、现在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对本案有共同犯罪意图,必须依法宣告无罪 经审理,一、年7月1日、7月6日,被告人诸葛萍、庞元分别进入受害者亨某企业就业 后来庞斯原被告、诸葛萍被告在受害者亨某企业提供劳动合同签署时没有当场签名,但在劳动合同上伪造了其他签名 年9月24日,被告人庞兹元、诸葛萍退休,之后以亨某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向亨某企业支付两倍的工资等。 根据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定、人民法院的裁定,亨某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被告人庞元、诸葛偶然支付两倍的工资分别为9100元、8092元,后被告人庞元、诸葛萍据此申请执行,受害者亨某企业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出,并经法庭质量证明书、认证的以下证据说明: 1、证人谭某的证词,在亨某企业板材两部为文人期间,于年7月13日将劳动合同发给庞元、诸葛萍,两人先看合同。 2、根据证人吴某的证词,亨某企业板材二份成为文人期间,年7月与谭某一起送庞士元、诸葛偶然劳动合同,两人说要看合同,与谭某做别的事,庞士元、诸葛同年9月不服从上班的不认真、工作安排。 3、根据证人张某1的证词,该企业职工谭某于年7月中旬将劳动合同交给庞元、诸葛萍等签署,庞元、诸葛萍带回合同重新签署后,该企业收到了庞元、诸葛萍姓名签名的劳动合同,统一进行瓯甬。 4、根据证人卢某的证词,于年7月左右调到亨某企业板材二份包装担任代主管。 庞士元、诸葛萍在这个部门试用期到来后,企业人事部的人来找两个人签署工会,由于不习惯现场的员工,在那个指导下找到了两个人,但两个人是否签订了合同,以后庞士元、诸葛萍催促员工进行对抗管理,被排斥。 5、根据证人王某1的证词,被称为亨某企业板材二份成品包装厂包装线的领导,庞元、诸葛萍去年7月在企业板材二份上班,谭某亲自把两份劳动合同交给庞元、诸葛萍,当时夫妇二人没有马上签名。 这样很少见,通常员工收到合同直接签名,不知道那两个人后来是否返还了合同。 年9月,这对夫妇因为员工的小问题和主管闹得很厉害,被企业开除了 6、根据证人黄某1的证词,在亨某企业工作期间,主要负责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从年7月到8月负责企业新员工的劳动合同,企业新员工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年7月新员工按照企业规定 7、根据证人田某的证词,那是从年4月开始在亨某企业从事招聘和合同管理,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与新员工签订回收,送到劳动保障所进行劳动备案,备案的劳动合同与员工个人资料一起保管等情况。 8、根据证人黄某2的证词,那是瓯海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保障所的员工,亨某企业于年8月15日向该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其中庞元备案号码为028705,诸葛萍备案号码为028705。 通过其对照明确了谈判方案的两个劳动合同的原件是备案的合同,合同下方的备案代码是该机构备案专用的盖章,不是其他地方的情况等 9、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的供述均声称,从年7月到同年9月,亨某企业没有持劳动合同向两人看或者签名,然后,这两人以亨某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等名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起诉。 10 .在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登记名单,证明亨某企业与入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分别有诸葛萍、庞士元签署的合同,且上述劳动合同备案等。 11、劳动仲裁委员会审判调查书及仲裁裁决书、解约申请书、民事裁决书、领取证明书,在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后,被告人的庞元、诸葛萍因申请执行亨某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两倍工资为其本身 12、文件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涉案亨某企业劳动合同中没有庞元、诸葛萍的签名是庞元、诸葛偶然写的 二、年9月29日,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进入受害者圣某企业就业 年10月16日,被告人庞兹元、诸葛萍在受害者圣某企业为签名提供劳动合同时没有当场签名,但后来提供签名的不是它写的劳动合同。 被告人庞元、诸葛萍于年9月底退休,随后以圣某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命令劳动仲裁委员会向圣某企业支付被告人庞元、诸葛偶然双倍工资51257.71元、41711.69元,但案件成立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出,由法庭质量证明书、接受认证的以下证据说明: 1、证人廖先生的证词与庞兹元、诸葛先生在同一个圣某企业工作,劳动合同也于同一天签署。 当天下午3点左右,徐某1把合同拿到单位,在沈某、徐某2、庞士元等人上签了字。 和沈某、徐某2拿到合同后直接签了徐某1。 庞士元在单位看完合同后,他妻子诸葛萍来了,庞士元出去一会儿回来,四五点钟后把合同交给徐某1。 2、根据证人沈某的证词,在庞士元和圣某企业的同一岗位,与年10月16日同一时间徐某1拿到的劳动合同,由于与诸葛萍不在同一岗位,所以没有观察到她取得劳动合同等。 3、根据证人徐某1的证词,是圣某企业的统计文人,于年10月16日下午3、4点左右亲自把劳动合同交给庞元、诸葛萍签署,他们仔细阅读合同签字,把合同留给了两个人。 晚上5点,6点,庞士元提交了自己和诸葛萍的合同,看了之后合同签的东西交给了行政部。 年上半年,庞士元、诸葛萍经常不服从员工安排,多次与主管领导争吵,不在报告书等资料上签字,被企业开除等情况 4、根据证人王某2的证词,徐某1去年10月给新员工送去了工会,不在工厂。 之后,带着徐某一人找到了新员工庞德、诸葛萍等的合同。 徐某一人看合同签字回收,合同从他们手里拿回来等情况。 5、根据证人杨某的证词,那是圣某企业的行政助手,全企业的劳动合同都是用其一个身体制作原稿的,年10月16日制作了庞德元、诸葛萍等劳动合同后,交给现场统计员徐某1签字,徐某1当晚签字, 6、根据证人po某的证词,那是圣某企业的行政部经理,企业行政人员杨某于去年10月16日将劳动合同交给现场统计员徐某1,庞元、诸葛萍等,由于两人找理由没有马上签字,合同留在他们手中,当天的 从年7、8月开始,庞斯元、诸葛萍不服从企业管理,多次发生违纪,并签署各类培训、表格,拒绝被企业开除。 7、诉状证明圣某企业在本案中向公安机关控告被告人庞德元、诸葛萍涉嫌欺诈犯罪,两人同样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诈骗温州海间汇光学有限企业、温州三圣光学有限企业、亨某企业等多个公司的两倍工资, 8、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的供述,都是从年9月29日到年9月28日在圣某企业工作期间,圣某企业没有拿着劳动合同看劳动合同或者签名,之后,那两人以圣某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等名义进行劳动仲裁 9、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起草审查批准表、领取证明,以庞德元、诸葛巧合未与圣某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向圣某企业其两倍工资分别为51257.71元、41711.69元等 10、劳动合同和文件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涉案圣某企业劳动合同中“庞士元”、“诸葛萍”的签名不是庞士元、诸葛偶然本人写的。 11、证明逮捕情况,证明被告人庞元,诸葛回到案件中的情况。 人口新闻证明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系夫妇及其人的身份状况 关于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的分解评价如下: 1、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对亨某企业、圣某企业未提供劳动合同的2人签名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我国刑事 证人谭某、吴某、张某1、卢某、王某1、黄某1及证人廖某、沈某1、徐某1、王某2、杨某、阚某分别是受害者亨某企业、圣某企业的员工,但不会因此丧失证人资格。 由于上述证人提供证词时事件开始时间长等影响,证词细节有偏差符合人体记忆的客观规律,由此也可以排除上述证人相互贯通提供虚假证词,受害者伪造劳动合同的可能性。 公诉机关就本案的指控事实提供证人谭某、吴某、张某1、卢某、王某1、黄某1、黄某2的证言和劳动合同、备案登记名单、文件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证人廖某、沈某1、王某2、杨某、阚某的证言和劳动合同、文件司法 分别证明收到了圣某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没有直接签名,但现在上述劳动合同上的“庞士元,诸葛萍”的签名不是鉴定写的。 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庞元被告、诸葛萍被告具体是如何伪造亨某企业、圣某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的,但伪造劳动合同不是其写的签名等行为是虚构的事实,是掩盖真相的欺诈手 因此,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未被采纳 2、关于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的行为与亨某企业在本案中是否有因果关系,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向亨某企业支付两倍的工资,亨某企业在仲裁期间 这种损害的结果并不因亨某企业在仲裁期间没有提供劳动合同而改变,其根源是被告人庞什、诸葛萍不是亨某企业劳动合同上写的签名,因为两者有刑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辩护律师的 3、关于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在本案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联共同生活的夫妇,在案件期间的系列行为同步一致,彼此知道相同的犯罪意图,且共同实施。 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在事件后接受调查时,亨某企业、圣某企业没有与那两人签订劳动合同等相互隐瞒、相互保护的行为也证明了这两人在本案中有共同的犯罪意图,不要采用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 综上,本案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兹元、诸葛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以受害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通过劳动仲裁等方法获得了两倍的工资。 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的上述行为以组团非法占有受害者财产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劳动仲裁委员会等机构根据错误认识运用法律强制措施将受害者财产交付被告人,金额较大,对法律 鉴于本案犯罪金额等现实情况,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适当的,予以采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庞氏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果在判决执行前先行拘留,拘留1天为刑期1天,即年12月23日至年9月22日 罚款判决生效后10天内缴纳 二、被告人诸葛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果在判决执行前先行拘留,拘留1天为刑期1天,即年12月23日至年9月22日 罚款判决生效后10天内缴纳 三、命令被告人庞元、诸葛萍共同归还违法所得17192元归还受害者浙江亨某光学有限企业 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书面上诉时,必须提交起诉状原件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潘xx人民陪审员卢xx人民陪审员笔xx 2017年11月23日书记官陈xx判决书援引法律条文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意味着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应当承担不是共同犯罪论的刑事责任的,根据他们犯下的罪行分别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产,必须追缴或者赔偿的受害者的合法财产,必须迅速归还的违禁品和提供犯罪的本人财产,必须没收 没收的财产和罚款均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自行解决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产,数额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限制,并处或者单科罚款。 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重大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合并罚款的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劳动法库喜欢这个复印件的人,也喜欢原来的标题。 “员工签字“做手脚”获得双倍工资,构成法院:诈骗罪! (带判决书)”阅览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