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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的标题是:“以最高级的名字买房子”很不舒服。法律保护房价,并免费提供给其他人。
那一年,单位的双方都把房子分成了私人交易。
原告邹称,他与作为第一被告人死亡的丈夫葛是同一单位的同事。1998年,邹得到了一套福利公寓,当时葛向他借了这套公寓。自2008年起,被告1将该房屋借给被告2夏志民居住至今。现在邹已经结婚生子,需要住在家里。他一再要求两名被告归还房子,但遭到拒绝。原告邹要求第二被告返还房屋并支付租金1.8万元。
第一被告辩称,经过两次分房讨论后,葛·以邹·的名义拿到了福利室的钥匙,并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1998年房改期间,葛以邹的名义支付了购房款,并于2003年以邹的名义购买了该房屋,取得了房产证。
现在法院裁定这所房子属于“主人”
经审理,法院查明,1995年,当一家公司分配福利住房时,原告邹和他的父亲邹大工分别被分配了一套住房。该房屋分配后,经邹大公、邹同意,该房屋的钥匙由当时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葛领取,第二被告自2008年起一直居住在该房屋。经查,1998年10月国有住房销售专用发票上的买方名称为邹,金额为4万多元。邹是2003年6月出具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证的原告。
法院裁定,第二被告将该房屋退还给原告邹,原告向第一被告支付装修款1万元。法院拒绝接受18,000元租金的索赔,因为没有证据支持。
顶级人士买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王宁宁法官告诉记者,谁是有争议的财产的所有者,以及两名被告是否应该归还财产是争议的关键问题之一。房地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地产物权的证明;但是,只有房地产权属证书并不代表权利人享有物权。结合本案,房屋所有人、国有土地所有人及房产证上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均为原告邹,填写房改购房合同及原告邹提供的购房付款发票的买受人也为原告邹。以上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争议财产的所有人是原告邹。第一被告王俊君辩称,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称“他实际控制该房屋已有多年,并已支付购房款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