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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济南市对环境保护和饮用水源排污实施重罚;最高罚款:100万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环境保护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山东省济南市环境保护局近日发布了《济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权基准》),分为9类,共239项。其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法排污口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责令不限期拆除,可处1万元罚款。
那些对严重水污染事故负有责任的人被罚款半年。
“裁量基准”规定,造成一般或重大水污染事故的,按水污染事故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严重水污染事故的,处以水污染事故直接损失30%的罚款。
记者了解到,水污染事故发生后,不仅责任企业要受到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受到处罚。具体处罚标准是,一般水污染事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上一年度本单位收入的20%的罚款,按此类推,较大的水污染事故处以30%的罚款,重大水污染事故处以40%的罚款,较大的水污染事故处以50%的罚款。
暴力妨碍现场检查办公室处以10万英镑罚款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其中,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的;聚众围攻执法人员的;逃避或者隐瞒拒绝接受检查或者配合检查的;隐瞒或销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教唆他人妨碍现场检查等行为的,处10万元罚款。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可处以100万元以下罚款。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排放、倾倒或者直接掩埋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的。进入水体,造成环境危害的,将罚款50万元。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法设置排污口的,首次处以10万元罚款,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因设置排污口造成饮用水污染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100万元罚款。
利用渗井、坑、缝、洞排放或者倾倒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第一次犯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0万元罚款。
水产工厂污染空气体,最高罚款50,000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制革、橡胶、骨胶提炼、骨粉、鱼粉、生物发酵、饲料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加工生产活动,不远离居民区,未采取措施防治恶臭气体污染附近居民生活环境的,当事人首次承诺,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处以500元罚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以5万元罚款。
同时,如果堆场没有配备围栏、防风林、抑尘网等高于堆场材料的设施,将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