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59字,读完约1分钟
2010年6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6.1%至26.0%。2016年6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24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继续按2010年第40号公告公布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7年9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50号公告,将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进口的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由26.0%调整为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