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征求对《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知(草案)》意见的通知

所有公民和单位:

为加强我市养犬管理,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倡导依法养犬,保护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我市稳定、文明、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济南市养犬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反复研究,市公安局起草了《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请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建议,填写意见和建议反馈表(见附件3),于3月7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至我局。您也可以登录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nan.gov.cn)的“调查收集”栏目留言。

公安局关于加强济南市养犬管理的通知(原件)

联系人:陈超、李燕;电话:85081551,85081513;

传真:85081508。电子邮件:liyan78166@163.com

附件:1。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知》起草说明

3.意见和建议反馈表

济南市公安局

2018年3月1日

附件1: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护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济南市犬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通知。

一、个人和单位必须遵守《济南市养犬管理条例》,依法养犬,文明、科学。

二、任何个人或单位养犬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城市快速路环城路内的个人和单位必须到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区公安局指定地点进行初始登记和年度登记。

四、在城市公路环线周围,除盲人饲养导盲犬、重度肢体残疾人饲养助残犬外,严禁任何个人饲养大型犬、大型犬。

五、养犬人携犬出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犬只登记证,即犬只登记卡,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着皮带(绳)牵着,并主动避开他人和车辆;最长的皮带(绳)不得超过1.5米。

(二)携带清除犬只粪便的物品,并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三)不得将犬只带入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和公园、风景区、广场等文化、娱乐、健身场所以及宾馆、饭店、市场、商店等公共场所;

(四)不得乘坐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不得带犬和让犬在泉池、泉渠等公共水域游泳和洗澡。

六、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并依法调解因养犬行为引发的邻里纠纷;倡导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制定居民养犬公约,并监督实施。

七、宣传机构、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场馆等场所设置“禁止养犬进入”标志,劝阻非法养犬进入的行为,经劝阻不听的,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八、违反本通知,或者妨碍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环城高速公路环城内的单位和个人,其犬只依法没收,五年内不得饲养犬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知自2018年3月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3月。

(济南市公安局印章)

2018年3月

附件2: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知起草说明

所有公民和单位:

为加强我市养犬管理,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倡导依法文明养犬,保护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文明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济南市养犬管理条例》,我局起草并制定了《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必要性解释如下:

一是强调养狗者的行为准则,增强他们的文明意识。养犬管理是一项涉及城市文明、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等民生问题的重要工作。这也是城市管理中长期存在的问题。虽然近年来,我局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不断探索养犬管理的新举措,加强养犬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涉及养犬投诉的减少并不明显。2017年,民生警察受理了8431起公众对养狗的投诉,比2016年的1410起下降了26%,但仍在各类投诉中排名第一。市民反映的主要问题如下:第一,犬吠干扰了居民。2831人,占所有犬类投诉的33.6%;第二个问题是狗没有拴上。共有2064起投诉,占所有犬类投诉的24.5%。可以看出,一些养狗者对依法养狗和文明养狗的意识淡薄。非法养犬行为频发,且未得到及时查处。

公安局关于加强济南市养犬管理的通知(原件)

二是突出部门职责,实现多元化治理。养犬管理注重基层组织对社会的参与。鼓励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与派出所、公安分局携手创新养犬管理模式,为化解矛盾、及时查处非法养犬行为发挥重要作用。我局主张社区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调解因养犬行为引发的邻里纠纷。倡导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制定居民养犬公约,并监督实施。引导和督促养犬人以合法、文明、科学的方式养犬。

公安局关于加强济南市养犬管理的通知(原件)

三是倡导地方自治,形成联合管理力量。《济南市犬类管理条例》规定禁止犬类进入场所。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场所有权“禁止狗进入”。该权利是该场所的财产所有人或实际管理人和使用人应享有的物权。倡导公共场所和单位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养犬”标志,劝阻非法养犬进入,有利于维护公共秩序。

特此声明。

济南市公安局

2018年3月1日

标题:公安局关于加强济南市养犬管理的通知(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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