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以下简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不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空气体质量,控制噪声污染,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特制定本通知。

首先,在济南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禁止燃放、销售(储存)所有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除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路外,县、区政府划定并公布的禁区和《禁止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场所,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三、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焰火表演活动。

四、在本市运输烟花爆竹应当经公安机关依法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路线运输。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不得停留在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道路上。

五、济南市快速路环路以内,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可以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站”,为居民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家庭多余烟花爆竹置换服务。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2日,市民可前往“志愿服务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用日用品、纪念品等物品代替家庭剩余的烟花爆竹。

六、广大公众、单位应自觉遵守《条例》的禁令,不得在禁止区域、场所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全市党员干部、共青团成员、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并积极宣传《禁止发布条例》。

七、违反《条例》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止燃放、销售(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任何人都有权通过12345公共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等手段进行制止或举报。经核实,根据《济南市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郑绩字〔2017〕86号),由市、县公安部门(含济南高新区公安局、市南山公安局)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酌情给予奖励。

2018年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原政策)

八、违反《条例》或其他法律法规,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和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由公安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信息推至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九、烟花爆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火灾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十、全市公务员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报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这种违法行为将被纳入其所属文明单位的动态管理范畴。

十一、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标题:2018年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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