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燃放、出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公众积极举报燃放、销售(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尽早发现、制止和消除违法行为,营造文明和谐的执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向市、县公安部门(包括济南高新区公安局、南山区公安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燃放、销售(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奖励工作。
第三条任何个人和单位有权举报燃放、销售(储存)或者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可以通过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或发送信件、传真等方式进行举报。
第四条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匿名举报和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是指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网络通讯方式等)。)在报告时。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但向举报部门提供有效联系信息。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没有提供其真实姓名、有效联系信息和其他能够识别其身份的信息。
第五条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全市烟花爆竹违法举报奖励工作,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奖励制度的落实情况。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全市申报奖励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市、县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举报奖励的告知、受理、认定和发放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对非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的举报奖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举报和奖励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七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违反《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或者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等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违法行为;
(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储存、运输和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违反国家规定,在烟花爆竹管理中造成隐患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举报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本市公安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
(二)公安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尚未掌握举报的违法行为;
(三)举报内容真实、具体,能够提供主要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经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刑事立案决定的;
(五)举报内容未被其他行政部门奖励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属于市公安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举报人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暴力等手段,致使举报人的行为违法并举报的;
(三)制止侵权、赔偿损失、处罚侵权人的投诉和申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举报经查证属实,受到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应当根据举报在查处违法行为中的作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提供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协助调查处理工作,举报内容与认定的违法事实相符的,可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对提供违法事实和部分证据的举报人,不协助调查工作,且举报内容与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一致的,可给予5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
(三)为违法举报人提供线索,不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的,可以给予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奖励。
(四)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确凿。当事人逃避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已被有效制止的,可以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并立案侦查的,可以给予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奖励。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为一案一奖,奖励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仅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匿名举报和案件调查,案件结案后确定举报人的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个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有助于案件查处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三)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被不同部门受理的,由作出第一决定的部门裁决;
(四)两个以上举报人共同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人奖励,奖励分配方案由举报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奖励金额;
(五)一次举报涉及多个违法行为分别查处的,奖励金额另行计算,奖金可一并发放。
第十三条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核实属实的,自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当告知举报人申请奖励的权利和申请方式。
第十四条举报人应当自被告知有申请奖励的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申请奖励的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匿名举报人申请奖励时,应当提供举报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奖励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报同级烟花爆竹禁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作出奖励决定,并在作出奖励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
作出裁决的,应当同时告知接受裁决的时间和方式;决定不予奖励的,应当说明不予奖励的理由。
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即决处罚,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经举报人同意,可以当场奖励。
第十六条举报人应当在奖励决定规定的接受期限内接受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
实名举报人获得奖励的,应当向举报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奖励决定。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匿名举报人获得奖励的,应当在举报时提供联系方式和奖励决定。
举报人可以当场领取奖金,也可以要求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奖金汇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逾期奖励的,由原申请使用奖励资金的部门退回本级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奖励举报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获取举报人信息。
第十九条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受理、奖励申请、审批、收集等材料分别归档。除审计、执法监督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检查。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捏造事实,诬告他人,骗取奖励或者冒领奖金的,应当追回已获得的奖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保障,由本级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用于举报奖励,并接受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在举报和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标题:济南市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奖励办法(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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