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阴县禁止在下列地区燃放烟花爆竹:

县城主城区(东部为济合高速公路、北部为新220国道、南部为105国道和S329国道交叉口内的区域)和镇政府站。

二、上述区域以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a)该机关的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安全保护区内的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公路、隧道、立交桥等交通设施;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福利院、养老院;

(七)森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市场、景点、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和在建高层建筑的施工场地。

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统一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不得出售(储存)烟花爆竹。

四、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烟花晚会和其他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严重污染天气由县政府根据环境保护和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遇有重大公众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如果获得许可,县政府将发布公告。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止燃放(储存)烟花爆竹的区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标题:2018年济南平阴县禁放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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