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河县以下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北环路、滨河路、银河路、西环路、新兴街、东环路、富民路、园路围合区。
二、除上述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a)该机关的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公路、高架道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修建住宅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福利院、敬老院;
(七)森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工业园区、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和在建高层建筑的施工场地;
(十)县人民政府指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前款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统一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烟花晚会等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济南市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和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信息。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五、遇有重大公众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烟花爆竹等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由济南市人民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许可后,由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在重污染天气下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止燃放(储存)烟花爆竹的区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1日。
标题:2018年济南商河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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