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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正在召开的济南市第十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一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立法议案。
根据《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草案)》规定,
济南将在历下区、中城区、天桥区、淮阴区、历城区和高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长庆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市区燃放烟花爆竹。
处罚条例:
违反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燃放,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