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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下午,在淮阴区刘竞路石英街路口,一辆电池三轮车载着一名骑着电池自行车的妇女逃跑了!巡逻警察发现后,立即联系120将伤者送往医院,并立即将逃犯送回。据了解,当事人李某因害怕赔偿而有逃跑的想法。此案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和处理中。
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应该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交通事故后,受害者通常处于无助和危险的状态。因为这种状态是由违法者的交通违章造成的,违法者有法律义务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态。肇事后逃逸和未能履行法律义务实际上导致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比不肇事逃逸要严重得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一方逃逸的,逃逸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的“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这种责任定义为推定过失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对事故现场造成损害,交通管理部门难以认定事故责任。首先,推定当事人有过错,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也有过错,其责任可以减轻,这也增加了逃逸者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这项规定是对那些逃避交通事故的人的行政处罚。不管交通事故的后果如何,他们都将被吊销驾驶执照,并且终生无法获得。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事故后逃逸是一种加重犯,刑法规定了更重的处罚。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在将受害人带出事故现场后将其藏匿或者遗弃,致使受害人死亡或者严重伤残,不经协助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最高刑为15年,故意杀人的法定最高刑为15年。例如,郑州市公安局警察张金柱交通事故,这是全国关注的。当张驾驶得太快时,他用一枚导弹击中了苏东海和他的儿子,并摔倒在地上。与此同时,他把苏的自行车挂在了故障车下面。人群一路上不停地尖叫。张仍发疯似的逃跑了,在公共汽车上拖着苏东海走了1.5公里,然后被武警和人群拦截,最后被迫停下。最终,苏东海受了重伤,雷速在救援后死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死刑,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