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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石成沙法,9月30日,员工私刻企业公章帮助顾客“理财”,造成了巨额损失。 最高法院最终判定民生证券应该赔偿顾客的经济损失8300万。 据说民生证券的员工约定某某,采用虚构的民生证券投资资产管理、新三板投资资产管理、炒股等投资项目,用私刻的企业印章和顾客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了顾客数亿元的金钱。 毕竟,员工被判处无期徒刑! 有些企业股东在想企业高管和员工自己刻假印章和和我在做什么。 假的不是真的,真的不是假的,而且“谁私刻假公章,谁负法律责任”! 但是,真正的结局是,私刻假国徽的企业高管和员工被监禁,但经济责任由企业承担 员工伪造公章进行诈骗,民生证券位于顾客8323万元的泛海系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的证券营业部前社长许某伪造企业印章,制造了震惊全国的“萝卜章”诈骗事件,诈骗金额超过3亿元 泛海控股发表了以年报为起因的诉讼、仲裁案件。 截至年12月31日,许多事件与许某事件有关 其中,某斌及其配偶苏某华向法院起诉民生证券和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要求支付1.18亿元及其相应的利息 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民生证券及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其斌、苏某华经济损失8323.8375元 驳回其某斌、苏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民生证券及其某斌、苏某华都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年9月30日,泛海控股发表了控股公司关于民生证券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最高法民终443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80后美女社长私刻“萝卜章”被骗取资金判决是自去年9月以来,与某民生证券营业部社长之间约定了虚构的民生证券投资资产管理、新三板投资资产管理、炒股等投资项目,使用私刻的企业印章和顾客进行虚假合同 梁某和许某两人是夫妇 其间,许某指示梁某将私刻民生证券的公章用于合同欺诈 另外,常某在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担任社长助理期间,私刻民生证券企业的印章、财务专用章,伪造投资资产管理合同,用虚构的投资项目手段欺骗顾客,还与许某共同骗取其等1.03亿元。 年8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了个人的所有财产。 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没收个人所有财产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决定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经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这件事对民生证券也有一定的影响 年1月,证券监督会命令民生证券暂停新开证券账户6个月,暂停期间民生证券不得增加经纪业务的顾客 然后,证监会机构部命令山西证监局对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使新的证券账户停止一年 另外,年12月、年7月,山西证券监督局分别对许某、常某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止措施 法院:对这种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单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那斌和苏某华裔夫妇 年10月,介绍了认知许某(民生证券株式会社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原负责人)。 有通告说,民生证券现在有了新的三板基金理财产品,比如购买这个理财产品,它就可以作为基金的代理人,民生证券对这个理财产品保证利息 民生证券太原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常某也多次向那两人推荐这种资产管理产品 后两个人决定购买 每次签订合同,将投资资金打入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时,徐某都会提供盖上民生证券总部印章的《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协议书》、《承诺书》、相关财务人员的个人印章和民生证券财务章的《新三板基金收款确认书》。 年8月末,因到期的投资资产管理金无法退出,去民生证券太原营业部了解情况后,许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立案搜查,知道了《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协议书》的公印系许某私刻。 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赔偿两人本金的损失1.18亿元和利息的损失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三者许某以什么身份与二原告签订《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协议》,签订协议时许某的身份问题。” 年6月至年8月,第三者约定在某被告民生证券长风街营业部担任社长职务期间,代表民生证券企业在山西开展业务。 年10月第三者许某和常某凡共同向其某斌推荐新三板理财产品,保证本金,苏某华根据第三者许某的职务身份决定购买了该理财产品,签订了《基金委托理财协议》。 前段时间,那斌和魏某红去民生证券北京总部考察这种情况,第三者约定在民生证券北京总部向那斌提交资产管理协议。 苏某华签订的《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协议书》中,被告民生证券企业作为基金发起人,有连带责任保证人、合同履行监督管理人所盖的公章,支付证明书上有民生证券企业所盖的财务章 2原告作为普通大众,无法用肉眼识别本章的真伪,有些协议是在被告的营业所签订的,有人拍照,形式完整 2原告有理由相信第三者所谓业务的真实性及其提供的民生证券企业的公章合同的真实性,相信第三者允许某种行为是职务行为 因此,本院在第三者签订某合同时认定为被告民生证券长风街营业部的负责人 关于第三者约定用合同签订方法诈骗原告1.18亿元的问题 原告认为,购买了民生证券的新三板基金理财产品共计12件,前6件已经偿还,后6件即使到期也没有支付利息。 第三者答应某人承认这一点 但是,根据本院已经生效的()晋刑终226号刑事裁决书和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晋01刑初61号刑事判决中明确的第三者许某合同欺诈事实,第三者许某虚构民生证券新三板资产管理产品,使用私刻的公章与顾客签订虚假合同, 原告购买虚假的新三板理财产品主张损失1.18亿元,在有效的刑事判决中第三者与某虚构的新三板理财合同欺诈的某斌9792.75万元不一致,因此二原告主张合同欺诈的损失金额为1.18亿元,在刑事判决中 二被告是否应该对第三者欺诈二原告的钱本金和利息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第三者作为某被告民生证券长风街营业部的负责人,从年9月开始了虚构的民生证券投资资产管理、新三板投资资产管理等投资项目,采用私刻的企业印章与顾客签订假合同,经常与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共同骗取二原告的钱 民生证券长风街营业部在长达数年的犯罪过程中,在允许第三者被太原市公安机关逮捕之前没有引起警戒 发生这种情况是因为二被告的规章制度不健全,使用者没有视察,与企业对上级管理者的监督管理薄弱密切相关 另外,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企业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 ) 84号,关于暂停对民生证券开设新证券账户等措施的决定书中记载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企业营业部负责人不严格,监督管理机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23号》,营业部的经营者、讨论人或事后审查人对民生证券株式会社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签字,加盖营业部的印章,原负责人确立了该印章管理制度 二证明被告内部管理有疏漏,公司负责人预防、制止犯罪行为发生的内部监督、防止机制不足,管理上有明显过失,二被告管理上的过失,允许某些、经常有机可乘,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关于经济纠纷案件中经济犯罪嫌疑的几个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公司公章、擅自采用公司公章、业务介绍信、盖上空白合同签订经济合同。 且该过失行为与受害者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公司必须对该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的过失与二原告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二被告对二原告的9792.75万元损失承担85%,即8323.8375万元的赔偿责任,二被告赔偿后,可以向许某等相关犯罪者索赔 二原告在保本高利的诱惑下,放松警惕,将投资金汇入特定的个人账户而不是企业账户,违反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二原告没有履行足够慎重的观察义务。 二原告主张的利息也对其财产损失有过失,对9792.75万元损失承担15%的1468.9125万元责任,二原告主张的利息,双方都有过失,不支持 如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侵权责任法》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中经济犯罪嫌疑的一些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民生证券株式会社、民生证券株式会社太原长风街证券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晋民初26号)关于私刻公章常见的几个误区,你在哪里? 回溯一下,在金融领域萝卜章的出现频率很高:●国海证券冒充员工在外面开展债券代理交易 ●天津银行发放假期的20亿元定期存款 ●民生银行30亿元假资产管理 ●兴业银行10亿元的理财资金“飞单”涉及“假公章” ●中江信托暴露了与大连机床约7.6亿元的应收款“萝卜章”有关的事情 ●华业资本说企业涉嫌投资101.89亿元应收账款的转让者或伪造 ●根据秋林集团公告,初步评价在《担保书》上落款的公章是伪造的 事实上,在其他行业,企业高管和员工私刻公章引起的纠纷也屡见不鲜 有些企业股东在想,如果企业高管和员工自己刻假印章,你和我在干什么? 但是,从本案的判决来看,最后的结局是,私刻假国徽的企业高管或员工被监禁,但经济责任由企业承担 实践上,关于私刻公章,1 .重大误解1 :说明当事人的私刻公章,构成犯罪,企业就可以不认识合同 实际上伪造印章构成犯罪当然并不关系到合同的无效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纠纷案件审理中关于涉嫌经济犯罪的几个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的公章,或者擅自采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签订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签订经济合同。 且该过失行为与受害者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2 .严重误解2 :如果能说明合同上盖的公章是假的,企业可以不承认账目 不会吧,如果企业相关人员构成表见代理,即使私刻公章构成犯罪,其签订的合同也会被认定为在民事行业比较有效 以下情况,即使印章联系伪造,企业也不能否定其效力: (1)伪造印章对外签订合同者构成表见代理。 (2)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伪造企业印章对外签订合同(3)企业用章没有唯一性(4)企业在其他情况下承认过该印章的效力(5)企业知道别人采用伪造印章而没有通报公安机关。 3 .重大误解3 :在假印章等刑法交叉事件中,认为通过假印章刑事案件的判决可以达成“一击致命”,完全摆脱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目的 实际上应该着眼于民事案件的解决,不要着眼于刑事案件的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审理中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根据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 因此,利用伪造印章签订合同和签订伪造印章事实上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因为凝视刑事案件而疏忽民事案件,结果败诉 声明:本文来自《中国证券报》《审判文件网》《法客帝国》《问律》,转载自《法律经典》微信公共平台,在此表示感谢。 朱琳排版:孙丽原标题:“员工的私刻公章被判决,公司依然要承担赔偿8323万!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