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措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相关企业、房屋中介企业、房屋租赁企业,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依法办理延期。对确有特殊困难且不能按时纳税的,企业应依法申请延期纳税,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疫情结束后,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济南12号支持房地产施工企业减免租金和税费的措施

要协调和引导派驻经济的银行机构保持房地产和建筑企业信贷的合理适度增长,不要盲目撤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房地产和建筑企业度过防疫困难时期,确保我市防疫一级反应措施实施期间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序发放;受疫情影响严重且贷款到期难以偿还的企业可以延期或展期。对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和个人,应根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提交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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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形象进度要求应适当调整,高层及小型高层建筑预售形象进度应不低于地面12层,调整至不低于地面6层,多层建筑调整至正负零。对于已经复工的项目,预售商品房的重点监管资金可根据企业申请提前一个节点返还。

允许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对于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医疗、卫生、工业和仓储用地,若按合同约定从2020年1月23日(含)至疫情消除日(含)支付土地出让金,可根据受让方申请延期至疫情消除日(含)后10个工作日支付。其他土地利用项目,如按合同约定在2020年1月23日(含)至消除疫情日(含)之间支付土地出让金,可按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顺延一个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出让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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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的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自批准之日起最多可延期6个月。

由于疫情的影响,已移交的项目已经延期,不能按期完成,开工和竣工时间也将相应推迟。对于不能按期竣工验收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将延长交付期限。在我市实施一级防控应对措施期间,不存在违约责任。如不能按原施工合同工期完成施工,合同双方可合理重新确定工期。对于疫情造成的损失和人工、材料、机械设备费用的增加,建设单位应按照住房和建设部发布的关于执行施工合同和调整工程价格的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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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业通过网上销售和网下预订来销售房屋,以避免人员聚集。对于需要现场处理的业务,销售人员应接受自我保护意识培训,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以确保自身的健康和安全。购房资格可以在网上查询和保留。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承诺,原件可以核对。

租赁房屋为国有资产的中小企业,免交1至3个月的租金。鼓励其他产权人为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的租户或个人,租金减免或延期征收由双方协商确定。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确保我市城乡建设有序进行,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全面推行“不开会”审批,实行“立即上报、立即审批”的项目备案制度。住房和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复工的指导,提供现场服务,支持企业尽快复工。

为有效保证防疫相关招标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如防疫应急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可在招标过程中酌情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缩短相关时限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帮助企业落实返岗和生产要求,确保我市和省内员工尽快返岗,协调解决返岗员工的交通、住宿和生活保障问题。根据企业需要,协助落实防疫物资储备部署。

其他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增加财政支持、改善政府服务的配套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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