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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杭州3月13日电(记者赵小燕通讯员辛成)3月13日下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销售合同纠纷进行了裁决。原告楼先生从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购买了十多部苹果4s手机,但发现其中一部手机在购买前已在苹果官方网站上注册使用,遂起诉该超市,称超市存在“欺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4788元,赔偿娄损失4788元。

杭州超市将二手iPone当新机出售

2012年6月21日,原告楼先生在被告办公室以人民币4,788元的价格购买了10部苹果4s手机。

2012年7月1日,娄(音译)先生发现,2012年5月14日,苹果手机官方网站上已经注册并激活了一部序列号为013027002129920的苹果4s手机,手机里还存有一张陌生人的照片。因此,原告认为该手机是第二部手机。经过几次与被告的谈判未果,他于2012年9月5日起诉法院,要求被告“退一赔一”。

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委托了一家评估机构对该手机进行评估。评估意见认为,涉案手机照片更有可能在购买前形成,手机激活时间为2012年5月14日,可以代表手机开箱开始正常使用的时间。

被告辩称:第一,原告购买的手机不是第二部手机;第二,关于原告的身份,原告在被告办公室多次购买手机,不允许销售人员当场激活手机,这与普通消费者不同;第三,原告曾承认他购买了一部手机并转售。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楼与被告超市之间的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充分履行各自的义务。作为销售者,被告超市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得销售掺假、假冒伪劣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否则,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对消费者所受损失的赔偿,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总成本的一倍。

杭州超市将二手iPone当新机出售

被告超市向原告楼销售未包装的二手苹果4s手机,属于向消费者销售伪劣商品。它违反了法律,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能以原告多次购买为由拒绝赔偿,因此被告的抗辩不会被法院接受。(结束)

来源:济南日报

标题:杭州超市将二手iPone当新机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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