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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奇虎360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被称为“国内互联网领域首起反垄断案”,一审宣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奇虎360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约79万元,由360方承担。 战史 2010年9月,奇虎公司发布了新开发的360“隐私保护者”,专门收集qq软件是否侵犯用户隐私,qq立即指出360名游客涉嫌通过色情网站进行促销。 随后,双方矛盾升级,腾讯、金山、百度等公司于2010年10月27日联合发布了《反对360不正当竞争、加强行业自律的联合声明》,抵制360。360推出了“扣扣保镖”,声称它将为qq用户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同年11月3日,腾讯向qq用户发布了一封信,要求终端用户在qq软件和360软件之间做出选择,要么删除360软件,要么退出qq软件。 正当双方陷入混战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两家公司立即停止一切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事件最终平息。然而,双方之间的战争并没有结束。2011年10月,360在广东高院正式起诉腾讯,称其强迫用户在360和qq软件之间“选择站在一边”,阻碍了市场竞争,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广东高院判决两名被告立即停止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并赔偿其1.5亿元的经济损失和相当的诉讼费用。3月28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宣布了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腾讯起诉360名“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索赔1.25亿元。 这份近50,000字、80页的判决书对垄断侵权的司法认定过程做了详细的解释。法院总结了本案中三个有争议的问题:如何界定相关市场;腾讯是否在相关市场占据主导地位;腾讯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斥或限制竞争? 要点说明:相关商品市场是指由一组或一类商品组成的市场,需求方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和价格,认为这些商品之间存在着较为密切的替代关系。要确定它是否构成反垄断,我们必须首先界定相关的商品市场。 奇虎360曾认为“相关商品市场”应该定义为“即时通讯市场”。Qq很难被其他即时通讯服务所取代,因为它集成了文本、音频和视频等功能和服务,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商品市场。此外,艾瑞咨询(iResearch)发布的报告显示,qq软件的市场份额为76.2%,这可以作为判断腾讯垄断市场地位的依据。 腾讯认为360“人为高估”了qq的市场地位。如今,互联网企业之间存在平台竞争,单一的通信服务已经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腾讯通过免费的qq软件为用户提供其他应用服务,如电子邮件、空房间等。Qq不是不可替代的。它还受到微博和飞信等其他产品的威胁,不能构成独立的商品市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对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有误,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相关产品市场具有垄断地位,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当前的互联网竞争实质上是平台竞争。该行业的典型商业模式是以免费服务吸引大量用户,然后通过运营增值服务和广告实现利润,以利润支撑免费服务的生存和发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腾讯没有能力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因为几乎所有即时通讯都是免费的。腾讯也没有能力阻碍和影响其他运营商进入这个市场,因为市场进入门槛低,市场障碍小。 然而,奇虎360曾反驳说,qq具有“客户粘性”,由于用户长期使用qq,他们形成了一个朋友关系链,从而被锁定在qq中。在这方面,法院认为,例如,qq软件不是"一步成功"。在产品开发之初,msn是中国市场份额最大的供应商。然而,腾讯凭借其产品特色不断吸引用户,最终超越了msn。因此,法院认为,在互联网领域,市场份额不应被视为决定垄断的决定性因素。腾讯没有市场支配地位。 “互联网行业日新月异,创新产品的推出速度也非常快。因此,有时临时市场份额相对较高,这并不意味着它具有持久的垄断地位。”美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法院在垄断案件中相对保守的态度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自我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360已经输掉了与腾讯的两场司法战。在“3q大战”之前,腾讯于2010年11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起诉360,指控“360隐私保护者”不正当竞争。该案最终于2011年9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判决认定360对腾讯产品的诽谤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腾讯经济损失40万元,并在360网站和《法制日报》的主页上公开道歉以消除影响。 近年来,在360前后,腾讯、金山、百度等许多公司都上了法庭,但没有一家胜诉。 奇虎360相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截至2012年3月,据公开信息显示,中国所有互联网上市公司的总市值约为8000亿元,两大公司的总市值占互联网上市公司总市值的70%以上;腾讯和百度占互联网上市公司总收入的一半以上。因此,他们认为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战争将会继续。随着互联网领域第一个反垄断案件的结束,业内专家认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垄断。本案堪称首起互联网反垄断案件,其判决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从司法角度划清了合法竞争与垄断的界限,有利于互联网的健康竞争。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网络监管研究中心主任阿拉莫斯表示,本案的判决对中国互联网反垄断司法具有重要意义。无论什么样的“战争”,最终的结论都应该在司法层面做出。“尽管任仲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我们正朝着这个目标快速前进”。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专家张新竹认为,这起案件无疑将成为中国反垄断执法史上的一个标杆。“在界定相关市场时,本案对于运用假设垄断者检验和采纳证据具有重要的创新意义,为未来反垄断执法包括行政执法树立了典范;产品和行业的系统分析已成为未来反垄断执法的标准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