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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东惠民新政:居民大病保险不再受疾病限制
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山东将从2014年开始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逐步完善政策和管理措施,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形成规范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2元。
被保险人的最高年赔偿额为20万英镑
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参保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拨付,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机构按规定拨付给商业保险机构。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2元。起付标准参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具体补偿方案通过公开招标或协商确定。
2014年起付标准为10,0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将按医疗费用金额予以补偿。个人承担1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的部分给予不低于50%的补偿,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给予不低于60%的补偿,个人最高年度补偿限额为200000元。
其中,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政策、统一招标或协商,由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后,城市不得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水平。逐步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最低支付标准、支付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性病等政策,平衡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增强大病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多元化产品
必须在山东从事健康保险业务5年以上
据悉,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备保险监管部门公布的大病保险资格;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健康保险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在各市县(市、区)均设有分支机构,服务网络完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强。配备具有医学、会计等专业背景的专职服务人员,其质量、数量、专业结构、办公场所和设施能够满足日常工作需要;信息系统与总体规划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有效连接,大病保险费用可实时结算。商业保险机构总行同意分行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能够提供业务、财务和信息技术支持。可以实现大病保险业务的单独核算;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选择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本省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以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服务为原则,为商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创造条件。同时,保费应单独计算,并在专门账户中管理,以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每季度将全省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收入、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补偿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将全市情况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居民大病保险的收支运行和补偿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了一份大病保险合同,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合同期限通常为2年。2014年,通过与NCMS原招标选择的商业保险机构谈判,该合同临时延期一年。
覆盖范围包括20种主要疾病
医疗费用将在2014年单独补偿
农村居民在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症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1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死、脑梗塞、结肠癌、直肠癌等20种主要疾病中发生的医疗费用。将在2014年单独得到补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后,个人负担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3%的补偿,1万元以下部分给予17%的补偿,个人最高年度补偿限额为20万元。
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仍按原省卫生厅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的通知(试行)》(鲁卫农卫发[2013]2号)的规定执行。患有20种主要疾病的城镇居民也适用上述规定。
2014年,大病保险基金缺口超出筹资标准32元的部分,由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政策的转变,将由当地政府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测算确定。从2015年起,居民大病保险不再执行20种重大疾病的补偿政策,按医疗费用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