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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公有房屋由原产权单位出售: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济南市《关于加强济南市已售公房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有效做好市直已售公房维修资金的数据传输工作,济南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目前正集中力量做好系统数据传输的准备工作。为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从2014年11月24日至2014年12月15日暂停支付资金,正常情况下接受业务审查。请原谅给每个单位带来的不便。数据移植后,各申请人将通过系统操作办理维修资金相关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特此宣布。
济南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
201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