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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1月25日,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家庭暴力给遭受暴力侵害的家人带来难以治愈的身体和心理创伤,应该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南宁市中院通过发表六个典型例子,呼吁遭遇家庭暴力者勇敢地说“不”,呼吁整个社会参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行动,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例1 :因家庭暴力而离婚
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基本事件】
原告韦某(男)与被告陆某(女)系夫妇有关,于去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结婚后于去年1月7日生下女儿韦某兰,于去年11月27日生下女儿韦某雅。 年6月6日,陆某被告在南宁市武鸣区某村屯家被原告殴打,南宁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出面报警解决,表明两人为家庭琐事吵架。 原告魏某在火上殴打被告,民警对魏某进行了教育,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 年7月10日,原告以双方婚前理解不足、轻率结婚、因家庭琐事吵架、双方不能继续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实死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结婚生育女性韦姓兰是被告陆某 被告同意离婚,主张原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向法院要求赔偿被告精神抚恤金5万元。
【审判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原、被告就离婚达成协议,原、被告同意离婚。 关于养育孩子,法院综合考虑孩子的生活现状和原被告的意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立场出发,原告携带养育结婚的女性路某兰,被告携带养育结婚的女性路某雅,负担原被告各自养育的孩子的生活费
关于精神损害抚恤金的问题,被告提出原告一直有暴力倾向,证明在哺乳期、孕期实施了家庭暴力,并提供了证明孕期遭受原告家庭暴力的警报情况证明。 根据南宁市公安局派出所发行的通报情况,原告于去年6月6日用手殴打被告,接受民警教育后,双方达成和解,法院结合双方审判中的陈述,确认了原告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的存在。 原来,被告结婚的女儿韦某雅出生于年11月27日,怀孕周39周,根据韦某雅出生时间的推算,原告殴打被告的时间是6月6日被告的孕期,被告在怀孕期间需要原告越来越多的照顾,但被原告殴打,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失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重婚的。 (二)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人的。 ”。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个问题适用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 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民事侵害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有关规定。 在本案中,原告对夫妇感情破裂有过失,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抚恤金,法律有根据。 关于精神慰问金的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民事侵害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根据作为侵害者的本案原告的过失程度、侵害手段、侵害行为的结果以及受害法院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说明 法院结合现有证据、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中的陈述、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明确原告支付被告精神损害抚恤金1万元。
【典型的意思】
这个判决支持家庭暴力受害者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充分维持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强烈抵抗。 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一方面在经济上弥补受害者的损害,另一方面安慰受害者的精神痛苦,给受害者心理慰藉,平息不满。 家庭暴力侵害了遭受暴力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是违法行为,警告在婚姻关系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朋友对家庭暴力勇敢地说“不”! 遇到家庭暴力要积极向相关部门求助,可以拨打110报警,可以拨打妇联12338女性维权热线,也可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情况请求援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示例2 :病历和警报记录
作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基本事件】
陈某(女)和张某(男)于1999年登记结婚,至今已有20多人,结婚生了一个儿子。 小张多次在家对小陈实施家庭暴力,去年5月,因为小陈涉嫌出轨,小张弄坏了小陈的手机,打了小陈。 年5月,陈某在睡眠中起床关闭粉丝,张某随即动手打人。 年10月,陈某与张某谈离婚,因为不同意把房子迁到儿子名下,再次被张某殴打。 年5月,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为避免离婚诉讼期间遭受家庭暴力,提交了前三次家庭暴力后的医院病历记录、受伤情况照片、派出所通报记录,并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的结果是,当事人面对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陈某提供病历和警报记录等证据,说明受到家庭暴力,因为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所以依法作出裁定,禁止张某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能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式四份,分别发给家庭暴力受害者本人、家庭暴力暴行者、当事人居住地派出所、当事人所在社区。 用这种方法,震撼施暴者,告知违反保护令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的结果,同时方便公安机关、居(村)委员会协助执行该保护令。
【典型的意思】
家庭暴力受害者必须立即报警,到医院就诊确认受伤情况,保存相关证据。 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暴力范畴时,病历和警报记录可以成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之一。 遇到家庭暴力后,必须善于留下证据。 比如拍照留疤照片,立即去医院检查,保存警察记录、求助记录等书面资料,为人民法院确认家庭暴力事实提供有力的证据。
例3 :家庭暴力受害者除了可以申请禁止家庭暴力以外
可以禁止骚扰家人,搬出住所。
【基本事件】
陈某(女)和黄某(男)有夫妻关系,黄某去年6月被菜刀割伤,病历资料和派出所收到收据,证明了鉴定文件。 年1月,黄某实施了第二次家庭暴力,啪的一声把保温杯落在陈某身上。 年3月,黄某把衣架撞在陈某身上,实施了第三次家庭暴力。 另外,黄某多次恐吓、恐吓陈某及其共同居住的家人。 现在黄某正在出差,随时可能从外地回到陈某及其家人居住的家,因此再次对他们造成伤害。 已故陈先生在准备起诉离婚之前,特别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审判结果】
据法院审理,黄某不仅对妻子陈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且对陈某的家人进行恐吓和恐吓,如果继续与陈某及其家人一起居住,则有可能再次对陈某和家人实施家庭暴力,造成更大的伤害。 因此,除了颁发保护令,禁止黄某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外,还禁止黄某骚扰、跟踪、陈某与其相关近亲属接触,命令黄某搬出陈某的住所。
【典型的意思】
遇到家庭暴力者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包括以下保护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 .被
例4 :离婚的上诉期间也可以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事件】
李某(男)起诉王某(女)要求离婚。 由于双方感情确实破裂,同意离婚,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离婚,解决了孩子的抚养、探视、财产分割等。 判决后,李某不服抚养孩子和分割财产等判决结果,向上级法院上诉。 李某认为法院没有把房子占为己有是因为房子一直住着王某和孩子,如果王某出去,自己占领房子,二审就能得到有利的形势。 于是,一审判决后,李某多次骚扰王某,持刀破门用暴力威胁王某。 王某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审判结果】
据法院审理,李某曾经因对孩子实施暴力行为而受到处罚,现在又对王某进行暴力威胁,满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然后颁发保护令,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或暴力威胁。
【典型的意思】
只要满足有特定被申请人、有具体请求、遭受家庭暴力、面对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这三个条件,就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无论是否起诉离婚,诉讼前后均可申请,法院依法保护家庭暴力者的合法权益。
受害者除了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外,还可以通过1 .反映、求救的方法接受救助。 受害者可以向所在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投诉、反映或求助。 2 .申请法律援助。 向妇女法律援助站等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向公安机关通报。 4 .向人民法院起诉。 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限于起诉离婚、构成虐待的情况,刑事起诉、造成伤害的,可以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5 .及时收集、保存证据。 包括但不限于警报、警报和警报记录。 录制资料、医院病历、鉴定受伤情况照片的录像等视听资料的邻居证人的证词; 肇事者保证书,手机邮件; 妇女联盟、残党、社区、村委等组织、团体留下的资料等。
例5 :违反人身保护令者
你会被处罚的
【基本事件】
2006年6月1日,谢某(女)与甘某(男)登记结婚,2007年4月5日生下儿子甘某,2008年期间,谢某就诊于精神问题卫生院,出院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年9月19日,谢某因被甘某殴打手臂上出现痣,经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调整: 1、谢某、甘某自愿进行治安调整。 2、经双方协商,谢某不追究甘某的法律责任。 3、甘某答应今后不要动手打谢某。 之后,谢氏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年11月12日,年11月22日,谢某告诉派出所继续被甘某殴打,年1月8日,谢某再次向派出所通报儿子甘某被甘某殴打,谢某要求法院与甘某离婚。
【审判结果】
经过审理,年10月16日,法院依法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甘某禁止对谢某实施家庭暴力,甘某禁止对谢某及其家人进行威胁、骚扰和跟踪。 年2月26日,法院对甘某的胳膊拉伤进行了比较,依法对甘某进行了书面训诫,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今后不会再犯。 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及时开庭,依法允许双方离婚,结婚生育的孩子作出谢某生活的判决,双方均未上诉,判决。
【典型的意思】
根据《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教训,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以千元以下罚款、十五天以下拘留。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案件,对公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法院必须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处罚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下落到实际场所,当事人
例6 :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相关的动向
移送家庭暴力犯罪的线索
【基本事件】
赵某(女)和卢某(男)于2006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 年7月4日,卢某因家庭矛盾殴打赵某,使赵某受伤。 赵某被派出所家庭暴力,并通报受伤情况鉴定,检查赵某双肩及右大腿软组织挫伤、左鼓膜穿孔、感音神经性耳聋(右)、左混合性耳聋,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赵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该损伤后遗症为人体损伤 年10月,赵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赵某、卢某离婚。 年7月,赵某起诉卢某承担了家庭暴力侵权责任,赔偿了各种损失。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暴力殴打赵某,造成赵某伤残,必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判决被告卢某赔偿原告赵某包括伤残赔偿金在内的经济损失19万余元。
【典型的意思】
法院在查明事件事实后,判决卢先生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暴力行为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之间,赵某身体损伤达到轻伤二级,卢某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广西法院家务和未成年人案件审判业务规程(试行)》、《南宁市 狱警收到案件线索后,立即立案搜查家庭暴力犯罪嫌疑人卢某,迅速逮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卢某采取强制措施后,赵某在兴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得到卢某赔偿金19万余元。
南宁市法院全面深化家务审判方法和职工机构改革,与辖区各职能部门共同加强反家庭暴力联动机构的联动范围和效率,充分保障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严厉打击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步,南宁市法院继续深化改革,将改革力量不断传到基层一线,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以上例子来源于南宁市兴宁区法院、江南区法院、良庆区法院、武鸣区法院
图片来自网络。
作者:王玉梅,王瑛
:叶鑫,李瑧卓
评论:卓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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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遇到家庭暴力怎么办? 南宁市法院发表了六个反家庭暴力的典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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