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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单位不参加年审,直接收取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今天,济南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发出通知,2013年济南市残疾人就业比例年度考核将于本月30日结束。凡办理税务登记的政府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及时参加年检。未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直接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济南市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达不到当地平均工资的,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平均工资计算。

济南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单位直接摊派保障金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政部门将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用人单位对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期限的,财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济南日报

标题:济南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单位直接摊派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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