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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然而,由于我国缺乏与网上商品交易相关的法律,电子商务发展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如价格战、虚假促销、快递混乱、售后服务、信息泄露等。为此,国家有关部门一直重视并积极尝试电子商务立法,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也进入了快车道

电子商务公司对法律的理解有限

2012年8月,京东、苏宁等几大电商巨头发起的恶性价格战仍历历在目。8月15日,由三大家电巨头Tesco、苏宁乐购和国美在线商城牵头的电子商务价格战爆发。京东首席执行官刘在微博上率先表示,京东家电“三年内实现零毛利”,所有家电都保证比国美苏宁连锁店便宜10%以上。随后,苏宁与国美相继开战,苏宁乐购执行副总裁李斌回应称:“苏宁乐购所有产品的价格都不可避免地低于京东,任何网民发现苏宁乐购的价格高于京东,都会立即调整价格并予以赔偿。”

“电商立法”时代来临

这一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价格监督局的初步调查,部分电子商务促销涉嫌虚假原价和欺诈消费者,NDRC将依法对这一行为进行处罚,但具体结论和罚款金额尚未达成。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价格战是一种常见的竞争手段,但如何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仍值得思考。上述行政处罚案例凸显出电子商务企业对法律认识不足,陷入恶性竞争。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1-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法报告》,在对电子商务企业相关电子商务法律意识的调查中,有23.08%的企业随时表示理解和关注;76.92%的企业普遍知道一些基本的法规和原则。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姚认为,从调查结果来看,企业对电子商务法律的了解并不深刻。原因在于缺乏对法律的重视,政府和行业协会对电子商务法律缺乏宣传和指导。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认为,电子商务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行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政府的合理引导和支持。因此,今后政府对电子商务的支持需要加强。

“电商立法”时代来临

在调查电子商务企业对传统法律与电子商务法律的差异的认识中,53.85%的企业认为差异很大,电子商务法律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23.08%的企业认为差别不大,电子商务领域的大多数问题可以通过传统法律解决;15.38%的企业认为差别不大,但用传统法律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问题对执法者或法律专业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7.69%的企业表示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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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从形式上看,电子商务更多的是传统商业模式的网上运作,但体现在法律的适用上,传统法律无法解决日益增多的电子商务纠纷。接触或处理过电子商务纠纷的专业人士都深深地被这样一个事实所感动,即大多数电子商务纠纷都不能被依赖和适用,甚至不能确定电子商务合同属于哪种合同类型,更不用说适用哪种法律了。因此,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问题是一个灰色地带。为了处理这种争端,在实践中更多地参考了类似法律和条例的适用。”姚分析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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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查法律在目前电子商务企业事务中的重要性时,近70%的企业认为法律非常重要,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这项调查的结果令人满意。法律对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是对新兴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重视法律有两个方面:第一,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但法律滞后,当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不完善时,很难准确预测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风险。第二,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者往往是年轻的甚至是新加入社会的年轻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思维方式决定了法律对企业的影响。因此,电子商务企业比传统企业更注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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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电子商务企业在关注自身业务发展的同时,也会关注电子商务法中的一些典型案例。在调查中,38.46%的企业表达了持续的关注,得到了很多启发和警示;61.54%的企业表示听说过一些大案要案,受到了触动。

对此,业内人士指出,电子商务商业模式的触角已经渗透到各种类型的传统商业模式中,这也导致电子商务纠纷不再局限于简单的网上欺诈、消费者权益纠纷、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等。在电子商务模式的初始阶段,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复杂纠纷,如电子支付、电子知识产权、虚拟财产、电子证据等领域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商务需要广泛关注解决各种纠纷,因此电子商务应该立足于自身的商业模式,关注与商业运作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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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商务的法律需求正在增加

调查显示,超过一半的电子商务企业因法律纠纷遭受了经济损失。其中,53.85%的企业表示损失不大;15.38%的企业表示正在加工过程中,损失不易估计;30.77%的企业表示还没有。

姚对说,“电子商务纠纷的一个特点是,虽然比较复杂,但纠纷的主体很小,所以即使电子商务纠纷的判决有结果,赔偿的金额也相对较小,这也是企业败诉但风险很小的原因。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纠纷的赔偿金额不高,权利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也是事实。然而,由于电子商务纠纷的标的小、取证难、维权成本高,大多数权利受损者不愿诉诸法律渠道,而更愿意通过行政投诉、调解等有效协调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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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电子商务法律纠纷而言,主要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其次是合同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此外,债务纠纷也占很大比例。如创意诉欧派家居集团、新浪微博(版权侵权)、日本涂料诉金战公司淘宝店(商标侵权)、JD.com奢侈品授权纠纷案(商标侵权)、西洋参诉淘宝店卖家、淘宝店侵权案(商标侵权)、电通诉财付通案(专利侵权)等。都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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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指出,在电子商务纠纷中,知识产权纠纷的比例远远高于其他纠纷。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是网络和知识产权的融合和交织。知识产权内容广泛,但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主要是版权、专利、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是私权和专有权,而网络上的信息是公开的,难以严格控制,这使得网络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无处藏身。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另一个特征,网络传播没有国界,这也增加了电子商务中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难度。此外,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侵权主体难以认定、法院管辖权难以确定、侵权行为证据难以获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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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知识产权纠纷,电子商务纠纷还涉及合同关系、电子支付、电子票据、电子认证、税收、信息安全、电子证据等。由于其覆盖面广、专业性强,许多电子商务企业在法律申诉方面还存在一些障碍。例如,一些公司说成本很高;有些企业说专业人员的素质很难区分;此外,一些企业表示,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定过于复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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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分析说,电子商务法律的复杂性是由于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不断变化。不同的电子商务模式会遇到不同的法律问题。例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主要关注合同纠纷、货物与事实之间的差异等。,团购网站关注在线欺诈,游戏网站关注虚拟财产等。然而,在千千总结这些完全不同的法律问题将使电子商务眼花缭乱和不知所措。事实上,这并不是电子商务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是电子商务法律规定仍然是空·怀特的事实。电子商务纠纷首先面临着不可信赖的问题,然后将面临如何将传统法律适用于电子商务纠纷的问题。因此,加快电子商务纠纷的立法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专业电子商务律师对电子商务法律的准确把握和理解,是电子商务理解法律、解决问题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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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对电子商务企业法律混乱的调查中,15.38%的企业认为公司的商业模式相对较新,但他们不知道法律是否允许这种商业模式存在;38.46%的企业认为公司是一种原始的商业模式。一旦实施,它可能会被对手复制。我想知道它是否能首先受到法律的保护;7.69%的企业认为中国的电子商务法律更新很快,电子商务的发展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不敢投入太多;38.46%的企业认为对具体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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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案例不断出现

在电子商务纠纷中,知识产权纠纷占很高比例。除此之外,近年来,电子商务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案例,如前空姐妹采购走私案、网站信息泄露案、网店财产分割案等,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反响。

由于许多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未经申报就被带入韩国,他们逃避了超过113万元的海关进口环节税。2012年9月3日,离开公司的李因“走私普通货物”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据报道,公安检查机关发现,2010年至2011年8月,李等人多次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商品后,通过旅客和货物从未申报的渠道携带入境,并通过李等人的网上商店销售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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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李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案件出现后,有人提出量刑是否过重的问题,同时也对海外采购的前景表示担忧。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来律师认为,在量刑方面,《刑法》根据犯罪行为的情节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其中,偷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因此,将此案判处11年没有问题。关键是,在采购行业中,可能仍有许多案例等于甚至大于案例价值。那么,其他潜在的违法行为是否能够普遍强制执行,进而打击采购走私,是公安机关应该考虑的下一个问题。对于采购行业而言,海外采购要想长期健康发展,必须在差异化和服务化方面下功夫,同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集中报关将成本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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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新案例是网站信息的大规模披露。这一现象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涉及到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2012年5月,有人通过了

Qq出售1号店的数据,90万用户的数据以500元出售。2012年11月1日,上海市公安局网络安全总队报告了自8月以来上海市公安部门对网络犯罪的打击。警方表示,根据初步调查,警方发现1号店网上商城员工与辞职的外部人员存在内外勾结,导致部分客户信息泄露。截至目前,已有11人被公安部门控制,案件相关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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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法人建议,在法律层面上,企业可以通过积极的激励机制和消极的约束机制来规范员工行为。激励机制包括薪酬激励、股权激励和期权激励,约束机制包括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同时,企业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使他们了解基本的法律责任,并开辟多种监督和投诉渠道。

与购买走私和信息泄露相比,网上商店的财产分割更具争议性。目前,越来越多的虚拟物在现实世界中具有财产属性,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引发纠纷。

“七格格”是淘宝上一家知名的情侣女装店。2011年,“奇格格”员工超过400人,年销售额达到2.5亿元。然而,到了2012年,创始人和丈夫因感情丧失和财产分割被带到杭州下城区法院。本案的焦点在于网上商店的所有权。根据淘宝目前的做法,淘宝商店使用带有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来确定网店的所有权。如果你想拆分,你只能拆分支付宝账户中的资产。目前,淘宝店不能继承和转让它们。除非法院明确判决网上商店的所有权,淘宝可以根据判决办理相应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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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类案件,张延律师认为网上购物实际上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向用户提供的一种服务,是法律上的一种契约债务,因此债权的流转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用户之间的初始约定。在法律重新界定除债权以外的虚拟财产之前,网络提供者可以限制其虚拟财产的流通。当然,考虑到网上商店的所有权转移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增加其经济价值和使用效率,未来的网络提供商迟早应该建立相应的转移机制。从用户的角度来看,在网上商店建立之初,有必要就网站的所有权、管理权、分工和贡献评估达成一致。此外,由于网上商店所有权的定义相当模糊,有可能寻求明确的法律权利,如网上商店的商标和域名注册,规定其所有权,并做好财务统计,这可以大大减少网上商店划分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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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立法进入快车道

由于电子商务领域存在诸多问题,电子商务立法迫在眉睫。

以去年的“815价格战”为例,国家发改委表示将依法惩处这一行为。尽管监管部门及时处理了价格战,但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法律专家指出,“首先,在应对这种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价格竞争行为时,缺乏明确的操作规则,尤其是在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标准上,这与现实脱节,因此最终的处罚结果尚未公布;其次,主管当局的权力划分和执法合作不够明确。虽然根据国务院的三个规定,原则上价格垄断问题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滥用市场地位和禁止除价格以外的垄断协议,而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或并购。然而,在应对这场价格战的过程中,不同的主管部门纷纷发表意见,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公众造成了困惑;第三,在程序方面,缺乏公开性和听证程序,难以保证被处罚对象的辩护权和公众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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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出立法的紧迫性。电子商务立法涉及方方面面,因此需要循序渐进。

例如,互联网“走漏门”事件屡屡发生,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一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通过立法加强对网络信息的保护是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声。全国人大代表(NPC)多次提出议案和建议。仅在2012年3月第十一届NPC第五次会议期间,442名NPC代表就提出了14项建议。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这表明中国正在遵循国际惯例,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护公民的个人电子信息。

此外,《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监管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起并组织实施,已明确纳入国务院2012年“二类立法”计划。这是我国目前第一次对电子商务交易监管水平进行立法,并邀请专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研究机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参与立法研究和法规编写的全过程。其覆盖面涵盖了整个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和参与者,意义重大,不仅关系到广大的网上消费者,还涉及到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和交易平台等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条例》是我国电子商务实践和服务监管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立法,不同于以往某一领域的地方性立法规定。《条例》将重点关注互联网格式的商品和服务交易,包括网上购物、团购、网上支付和大宗商品交易等。主要目标包括企业和在线交易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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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商务部一直重视并积极尝试电子商务立法,其中较为系统和有代表性的立法是2011年开始实施的《网上零售管理条例》,以明确网上零售市场所有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形成第三方网上零售交易平台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此外,商务部还将研究制定《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网上业务数据保护指导办法》、《网上交易小额纠纷解决办法》等一系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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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电子商务标准体系的建设也已进入正式议程。2012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全国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计[2012]1137号)明确指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研究建立覆盖电子商务全过程的标准体系”。这表明标准将逐渐出现并在电子商务规则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据业内人士介绍,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标准建设仍处于非常空化的阶段,电子商务标准制定的范围和广度非常大。考虑到电子商务行业的特殊性,参与标准制定也是电子商务企业的必然要求。

来源:济南日报

标题:“电商立法”时代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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